最新动态

您的位置: 首页 最新动态院务公开医疗服务详细

复印病历须知

发布时间:2026-06-15 16:50 本文来源: 医院管理员

复印病历须知


为了保护患者隐私,申请人复印病历请提供下列证明材料:


1、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,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(如身份证、驾驶证等)(有曾用名的患者,应当提供其户口本证明)

2、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或亲属的,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(或亲属)的有效身份证明、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或患者本人签字的委托书(委托书:须写明委托事由,委托人与被委托人签名、时间等)。

3、无有效身份证明,需由住管辖区派出所出具贴有本人照片的户籍证明,并在照片上加盖派出所公章。

4、患者是未成年人,应由其监护人提供身份证、户口簿等相关证明材料。

5、按照国务院公布的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》第二章第十条规定,医疗机构应患者的要求,为其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,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。

复印病历前请先拨打病案室电话2801509,询问病历是否已送到病案室。

咨询电话:2560045(医务科)           2801509(病案室)

病案复印工作时间:周一至周五     上午:8:00-12:00   下午:14:30-17:30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周末及节假日不上班


扫一扫 手机端浏览

复印病历须知
网站纠错